中新網常州3月2日電 (王鵬超 唐娟)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高空拋物罪成為獨立罪名。當日,江蘇常州溧陽法院審理了首例高空拋物案件,徐某某因向窗外扔菜刀,而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據(jù)了解,女子徐某某家住三樓,2020年5月間的一天,她在家中與王某某因言語不和發(fā)生爭執(zhí)。徐某某一時激憤,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見狀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遂將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發(fā)覺后向樓上質問,徐某某聽到質問聲后,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又將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
溧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徐某某高空拋物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其從建筑物拋擲物品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隨著高層住宅越來越多,高空拋物、墜物亂象頻發(fā),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針對新入刑的“高空拋物罪”,刑法規(guī)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