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陳蔚林 通訊員 陳辰
兩位當事人,一人在海南,一人身處香港,如何免去奔波之苦,高效完成糾紛調解?
近日,海南國際仲裁院國際商事調解中心(以下簡稱海國仲調解中心)受理了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推送的一起買賣合同糾紛,以遠程視頻的方式開展調解工作,成功將該起糾紛化解于訴前。
據(jù)悉,在該起糾紛中,被申請人于2017年與申請人簽訂了買賣合同,但在支付部分款項后至今未付余款。因此,申請人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海國仲調解中心接受法院推送后,第一時間聯(lián)系雙方當事人,向其介紹該調解中心職能、調解流程及調解優(yōu)勢,獲得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啟動調解程序。
海國仲調解中心調解員對該案案情及雙方當事人產生糾紛原因進行了深度分析后,認為被申請人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為盡快化解糾紛,遂進一步協(xié)調雙方協(xié)議解除合同,并對合同解除后已付款項的退還、合同履行期間的雙方損失等系列關聯(lián)問題進行了充分梳理總結。最終,雙方當事人結合各自利益,從公平互惠的角度出發(fā),在調解員提供的多種方案中,選擇了最優(yōu)調解方案,成功達成調解協(xié)議。
海南日報記者了解到,該起糾紛調解過程中,因被申請人為香港居民且居住在香港,為最大程度便利當事人,提高調解效率,本次調解通過“線下+線上”模式進行,即調解員與申請人在位于?诘恼{解室出席,被申請人則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出席。
雙方當事人建立了對海南國際仲裁院工作的高度認可和信任,在案涉合同本無仲裁條款的情況下另行達成仲裁協(xié)議,請求通過該院仲裁程序,根據(jù)該院仲裁規(guī)則,對其調解協(xié)議出具調解書。
仲裁立案后,海南國際仲裁院按照規(guī)定對該案仲裁費進行了一定程度減免。案件仲裁過程中,仲裁庭嚴格依照仲裁規(guī)則進行審理,進行了充分的實體審查,依法出具仲裁調解書。
據(jù)悉,海國仲調解中心自2020年6月1日揭牌以來,為境內外當事人糾紛解決提供了便利高效、專業(yè)公正的調解服務。海南國際仲裁院在健全“調解+仲裁”雙軌運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基礎上,與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建立“一站式糾紛化解平臺”,將有調解基礎的訴訟案件推送該院調解中心進行調解。
“糾紛調解成功后,我院還可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一致同意推動案件進入仲裁程序,就調解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海南國際仲裁院調解中心副主任劉娟介紹,該調解書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既可保障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獲得強制執(zhí)行力,又可避免案件再轉回法院進行司法確認。
(本報?10月26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