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婷起訴5人誹謗被法院立案
律師:情節(jié)嚴重可追究刑事責任
27日晚,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消息稱,已立案受理中國女排運動員朱婷訴今日頭條用戶“排球人生”等自媒體號誹謗5案。
惠濟區(qū)法院官網消息稱,12月3日,自訴人朱婷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到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以今日頭條用戶“排球人生”、“頑童說球”、“柯南話乒乓”和微信訂閱號“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自媒體號捏造事實,通過網絡誹謗自訴人朱婷且情節(jié)嚴重為由,要求以誹謗罪追究5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賠禮道歉并賠償有關財產損失。
惠濟區(qū)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通知自訴代理人補充了相關證明材料,依職權調取有關證據。經審查,朱婷的自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構成誹謗罪的“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是什么?互聯(lián)網時代,該如何防治網絡暴力?對此,北京青年報記者咨詢了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的岳屾山律師。
說法
如何能以誹謗罪追究刑責?
岳律師表示,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誹謗罪的自訴立案標準需要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也就是說,司法解釋通過列舉的方式指導審理法院如何認定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岳律師稱,在朱婷案件中,若經法院審理查明涉案被告人的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程度的才能以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信息網絡上侮辱、誹謗名人涉嫌誹謗罪。對名人誹謗與對一般自然人進行誹謗所適用的法律條文相同,不屬于特殊的犯罪對象,或刑法所特殊保護的法益。岳律師認為:由于名人的知名度與輿論敏感度較高,對朱婷這類公眾人物的誹謗內容會更容易,也更迅速地在網上散播并造成更為嚴重的危害結果,因此誹謗名人的行為達到刑法規(guī)制的范疇的可能性相對更高。
如何認定誹謗罪?
“認定誹謗罪需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客觀層面,行為人散布捏造的事實,而且所捏造的事實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損他人社會評價的具體內容的事實;主觀層面,需要行為人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損害他人名譽的結果,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痹缆蓭煼Q,對于朱婷的案件來說,如果證明誹謗罪成立,則需要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犯罪構成對應的事實。
該如何防治網絡暴力?
隨著互聯(lián)網的不斷發(fā)展,網絡暴力已成為熱點事件的“標配”,“一人惡評,萬人點贊”在網絡世界已經不再新鮮。防治網絡暴力是近年來受到各界廣泛關注的社會問題,從犯罪原因的角度出發(fā),形成網絡暴力的原因可能有多個方面,比如行為人或行為群體的心理因素、網絡監(jiān)管的缺失、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與滯后性等等。
岳律師表示,可向網絡平臺投訴,要求網絡平臺運營方刪除相關侵權言論;民事法律方面,可以名譽權糾紛為由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在刑事法律方面,除了以侮辱、誹謗罪以外,如果認為網絡暴力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還可以尋釁滋事罪為由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文/本報記者 周學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