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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被拐32年親父母欲追責養(yǎng)母 廣西檢方維持不批捕決定
2021年12月20日 08:48 來源:澎湃新聞

  兒子被拐32年親父母欲追責養(yǎng)母,廣西檢方維持不予批捕決定

  被拐32年的廣西男子曹平(化名)與家人相認后,家人想追究當年拐騙曹平的“養(yǎng)母”秦某英的責任。桂林市檢察院認為,雖然秦某英涉嫌拐騙兒童,但本案已過追訴時效,不予批捕。

  12月18日,曹平的父親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維持了不批捕決定,他們將繼續(xù)向最高檢申訴。

  曹平父母認為,秦某英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從拐騙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歲時,犯罪行為一直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本案尚在追訴期限內。曹平失蹤后,桂林市公安局曾發(fā)布協查通報。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提供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刑事申訴通知書》)顯示,檢察院認為,本案發(fā)生在1988年1月10日,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關于追訴期限的規(guī)定,從1988年案發(fā)至2020年案件告破,時問時間過去32年,且案發(fā)后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已超過追訴期限。

  明知無法生育,女子趁做保姆之際抱走五個月孩子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88年1月10日,曹平被秦某英拐走。

  曹平的親妹妹曹穎說,當時秦某英用化名來到曹家找保姆的工作,照顧剛滿五個月的曹平,但擔任保姆的第二天,秦某英便帶著孩子“失蹤”了。父母報警后,還發(fā)動了親戚朋友尋找,但一直未找到曹平,這給他們帶來了很大的身心打擊。

  曹穎稱,當年他們家庭條件算是小康,父母都是職工,本來可以給曹平一個更好的生活環(huán)境,尤其是教育環(huán)境。但沒想到曹平被拐走了,連高中都沒讀。這也是父母心頭之痛。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通知書》顯示,秦某英在明知自身無法生育的情況下,于1988年1月10日,利用為曹平父母做保姆之際,將其五個月大的兒子曹平抱回家中撫養(yǎng)。

  2020年5月,根據公安部下發(fā)線索,報案人留存的血樣與桂林市陽朔縣興坪鎮(zhèn)思的村人李某敏血樣DNA比對數據相符,為父子關系。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對李某敏生活的村子及其養(yǎng)父母展開調查,發(fā)現李某敏養(yǎng)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隨后案件告破。

  秦某英的行為涉嫌拐騙兒童罪,但因本案已過追訴時效,象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秦某英。2020年5月29日,被拐32年后,曹平與家人相見。

  2020年5月29日,被拐32年后,曹平與家人相見。

  曹穎說,相認后,從小便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并不親密,追責意愿也不強,但這和他們堅持追責拐騙者是兩碼事,孩子被拐給父母帶來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

  他們還向檢察院提交了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79號刑事判決書,稱這起案件也涉及拐騙案件,并過了十年的追訴時效,但拐騙者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廣西檢察:已超過追訴期限,維持不批捕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刑事申訴通知書》顯示,曹平父母認為,秦某英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從拐騙之日起到被害人曹平14周歲時,犯罪行為一直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追訴時效自曹平滿14周歲即2001年8月11日起算,適用于1997年《刑法》關于追訴時效的規(guī)定,本案尚在追訴期限內。

  《刑事申訴通知書》稱,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jié)的規(guī)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根據1979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拐騙不滿十四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或者監(jiān)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見,依照當時的法律,秦鳳英的行為涉嫌拐騙兒童罪。

  根據1979刑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拐騙兒童罪侵犯的法益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與身體安全,行為人只要實施使兒童脫離家庭或監(jiān)護人的行為,犯罪就既遂,追訴期限應該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根據1979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本案案發(fā)時間為1988年,案件偵破時間為2020年,距離案發(fā)時間過去32年,已超過追訴時效。

  《刑事申訴通知書》顯示,根據最高法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guī)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對于行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犯罪行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超過追訴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超過追訴期限的,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

  1979刑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氨景赴赴l(fā)時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但因當時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公安機關立案后只發(fā)布協查通報,并未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故本案不屬于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

  《刑事申訴通知書》稱,綜上,本案發(fā)生在1988年1月10日,應當適用1979年刑法關于追訴期限的規(guī)定,從1988年案發(fā)至2020年案件告破,時問過去32年,且案發(fā)后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已超過追訴期限。申訴人要求本案處理應當參照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79號刑事判決書的申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檢察院認為,桂林市象山區(qū)檢察院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處理適當。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檢察院不予支持,現予審查結案。

  曹穎及父親說,他們將繼續(xù)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

  澎湃新聞記者 朱軒

編輯:李奧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