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客戶端北京11月22日電(彭寧鈴)2019年1月10日,四川彭州發(fā)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岳父殺害女婿一家三口案”:剛剛過完32歲生日的鄒陽(化名)與其母楊某芬、父鄒某海一家三口被岳父張志軍刺死在了自己家中。
至今,該案已經(jīng)過一審、二審與再審。一審張志軍被判死刑,二審獲改判死緩,引起社會爭議。今年4月30日,四川省高院發(fā)布決定對張志軍故意殺人案依法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通報。8月20日,該案在四川綿陽開庭再審,案件選擇擇期宣判。
11月5日,被害人親屬于微博發(fā)文,該案再度引起關注。11月19日,被害人鄒陽的表姐稱,從代理律師侯士朝處了解到,再審宣判或?qū)⒀悠凇?/p>
被害人鄒陽(化名)一家。被害人家屬供圖。
案發(fā):一家三口被岳父殺害
據(jù)鄒陽的表姐楊女士透露,2019年1月7日,姑姑楊某芬和姑父鄒某海從吉林坐火車出發(fā),“是高高興興走,到彭州看孫女、過年的”。
楊女士介紹,鄒某海和楊某芬是長春公主嶺的中學教師,他們的兒子鄒陽在四川彭州工作定居,兒媳張云(化名)是河北保定人,兩人是大學同班同學。
2013年,經(jīng)過多年戀愛長跑的鄒陽與張云領證結(jié)婚。2017年7月,兩人的女兒鄒某某出生。
2019年1月10日,鄒陽與父母在彭州一小區(qū)住宅內(nèi)被鄒陽岳父張志軍用剔骨刀捅傷,鄒陽與母親當場死亡,其父經(jīng)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10日上午10時許,張志軍及其妻姚某英在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鎮(zhèn)家中因鄒某某的帶養(yǎng)問題與鄒陽、楊某芬(鄒陽之母)、鄒某海(鄒陽之父)發(fā)生爭執(zhí)。過程中,鄒陽、楊某芬為爭搶鄒某某與姚某英發(fā)生抓扯,張志軍上前阻止時被鄒某海推開。張志軍遂從家中儲物柜內(nèi)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鄒陽等人,欲制止其行為,但鄒陽、楊某芬未理會。
隨后,張志軍持刀分別向鄒陽、楊某芬胸部捅刺數(shù)刀,隨即又向鄒某海腹部捅刺一刀,致鄒陽、楊某芬當場死亡。張志軍撥打110未果,并通知其女張云撥打120急救電話。后張志軍停留在案發(fā)現(xiàn)場,被民警擋獲。鄒某海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次日死亡。
經(jīng)鑒定,鄒陽的死亡原因為銳器刺創(chuàng)心臟致心臟破裂、大血管破裂及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楊某芬的死亡原因為銳器刺創(chuàng)致心臟破裂、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鄒某海的死亡原因為銳器刺創(chuàng)心臟致肝臟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
張志軍作案時無精神病,對其當時的違法行為評定為有刑事責任能力。
楊某芬生前任教學校,公主嶺市毛城子鎮(zhèn)第一中學。被害人家屬供圖。
案發(fā)后,警方給鄒陽在吉林的親屬打了電話。
“剛聽到時,我們家屬都不相信,以為是假消息,是遇到了騙子的電話!睏钆空f,案發(fā)前幾天,鄒陽剛過完他的32歲生日。
楊女士稱,此前,鄒陽與張云感情瀕于破裂,已多次起訴離婚。“鄒陽一家在農(nóng)村,對于鄒陽和張云的婚姻,張志軍一直不太贊同,兩人是‘偷偷領證’!
曾與鄒陽共事3年的同事張志(化名)還提到,鄒陽與張云夫妻間感情一直不錯,鄒陽最初在武漢工作,后考慮到張云在彭州等原因,便也到了彭州!翱赡芤驗橛辛诵『⒁院,雙方父母之間因為一些家長里短的事,導致矛盾激化,最終感情不和。”
2017年6月,張云待產(chǎn),張志軍及姚某英從河北老家來到鄒陽家中準備幫帶孩子。同年7月,鄒陽的母親楊某芬也曾到彭州等待照顧張云生產(chǎn),但未等其生產(chǎn)便先行離開。7月底,鄒陽與張云的女兒鄒某某出生,10月,鄒陽已在外獨自租房住。
楊女士了解到,到事發(fā)前,兩人均欲通過訴訟途徑離婚。2018年12月,法院認為二人“感情未破裂”,判決不予離婚。
鄒陽在外租的房子,桌上還有生日蛋糕。被害人家屬供圖。
爭議:改判死緩與被告人女兒的諒解書
該案一審時,法院認為,對于辯護人所提該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辯護意見,從主觀、犯罪手段及后果看,張志軍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不予采納。
對于辯護人提到本案由“家庭糾紛”引起,法院認為,張志軍并未面對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不法侵害,其行為不具有防衛(wèi)性質(zhì)。此外,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無論是否系預謀犯罪,均不影響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張志軍雖有自首、如實供述、自愿認罪等量刑情節(jié),也不足以因此對其從輕處罰。
2019年12月20日,一審法院判決張志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后張志軍提起上訴。
2020年7月21日,四川省高院開庭審理此案。據(jù)媒體此前報道,二審庭審中,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曾建議二審維持原判。
對于張志軍辯護人所提對其不適用死刑的意見,四川省高院認為,根據(jù)刑法相關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
二審認為,在張志軍的主觀惡性方面,本案系發(fā)生在特定親屬之間,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搶奪孫女,張志軍勸阻無效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及親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實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的直接責任,致其犯罪行為的可譴責程度降低,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張志軍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鄒某海被其捅傷后,沒有繼續(xù)加害;在得知他人報警后在現(xiàn)場等候警察,歸案后如實供述,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認罪、悔罪的主觀心態(tài)。
四川省高院稱,從張志軍的主觀惡性來看,“尚不屬于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極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
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判處張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家屬對二審改判全然不知,二審開庭也未通知我們!睏钆糠Q,一位親屬最早于2020年12月得知改判消息,她則于今年1月底得知,后直到今年4月才拿到二審判決書。
二審的改判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不少網(wǎng)友認為,案件涉及三條人命,改判死緩有些“草率”。有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觀點不一,爭議多在二審判決書中“搶孩子”導致的“激情犯罪”。
北京市尚權(quán)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宇鵬表示,本案被害三人均已死亡,是否存在“搶孩子”,屬于被告人張志軍妻女單方面的說法,能否成立屬不確定狀態(tài)。
“即使假定這一理由成立,對孩子的親生父親與爺爺奶奶‘搶孩子’的行為進行防衛(wèi)殺人的說法也是站不住腳的!睆堄铢i認為,一審對這一情況的認定是較為中肯的!坝H屬間‘搶孩子’屬于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鑒于特殊的身份關系,僅‘搶孩子’一事并不存在誰對誰錯,與案件的定罪量刑更無直接關系。不能僅以此來認定被害人一方有過錯!
在張宇鵬看來,二審改判的理由有些牽強。
“如何解釋張志軍的主觀惡性?在已捅倒一個人之后,張志軍又對其他人用剔骨刀進行了持續(xù)的捅刺行為,說明其目的不在于防衛(wèi),而是‘捅倒一個算一個’,不管是死是傷。但就像一審判決書所寫,其捅刺的是胸部、腹部類致命部位,應該知道其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
律師認為,“張志軍最后將鄒某海捅倒后未繼續(xù)實施傷害行為,并非說明其不再殺人,而是其‘目的達到了’!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鄭飛則表示,被判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行為人罪該處死刑;死刑不必立即執(zhí)行。
“不必立即執(zhí)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自首、立功表現(xiàn)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情形!
鄭飛認為,結(jié)合判決書中所述的犯罪情節(jié),被告人確有自首、自愿認罪等法定從輕情節(jié),且該案件由家庭矛盾激化造成,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被告人也沒有繼續(xù)加害等,都符合上述可以改判死緩的情況,二審改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鄭飛提到,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發(fā)布的第三批指導性案例中,指導案例12號李飛故意殺人案與本案有一定相似性!鞍讣擅耖g矛盾引發(fā),被告人順從歸案,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好,雖然被害人親屬不予諒解,但還是被判處了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該指導案例造成后果為一死一傷。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判決書中,四川高院采納了張志軍辯護人所提“張志軍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也一度引發(fā)爭議。
據(jù)楊女士了解,這份諒解書出自張云之手。
諒解書顯示:“……孩子是最可憐也是最無辜的,出生不到一年半就失去了這么多至親,F(xiàn)在我?guī)е仔〉暮⒆由钇D難,勉強度日……張志軍的性命也換不回我的丈夫和公婆,鑒于事發(fā)前張志軍對孩子的悉心照顧我相信他對孩子有很深的情感……我還是很希望孩子少失去一位親人,多得到一份呵護和關愛,慎重考慮后我選擇原諒張志軍,留給張志軍一個機會……”
“一審開庭前日,張云曾聯(lián)系我們親屬,希望能為張志軍出具諒解書。我們明確表示了拒絕!睏钆空f,拿到二審判決書后,家屬已就諒解書一事提出申訴。
一些法律人士表示,從法律關系上,張云作為鄒陽的妻子,可為其出具諒解書,但其諒解書并不能代表對案件整體后果的諒解。
鄭飛指出,“應注意,一方面,張云本身與丈夫有尖銳的矛盾(已分居,且雙方都曾提出離婚);另一方面,張云與被告人有血緣關系,取得諒解自然較為容易。另外,該諒解應當指被害一方鄒陽、楊某芬和鄒某海三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應當考慮鄒某芬、鄒某海同胞兄弟姐妹等近親屬的意愿!
鄒陽表姐楊女士微博發(fā)文截圖。
等待:被害三人仍未安葬,再審已過審限?
在案件引發(fā)關注后,今年4月30日,四川省高院發(fā)布對張志軍故意殺人案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通報。8月20日,該案在四川綿陽開庭再審,案件選擇擇期宣判。
11月5日,楊女士在微博發(fā)文稱:本案在2021年5月6日發(fā)布了再審決定書,按照程序今天或者明天應該宣判了,被害人家屬期待公正的宣判。消息引起社會各界關注。11月19日,楊女士稱,從代理律師侯士期處了解到,宣判或?qū)⒀悠凇?/p>
鄭飛認為,盡管最新的最高法《刑事訴訟法解釋》210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可能判處死刑等案件,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一次,期限為3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3個月以內(nèi)審結(jié),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無論從規(guī)范的效力等級還是專門規(guī)定的角度,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其審理期限最長都不得超過6個月!编嶏w認為,本案是5月6日作出的再審決定,如有需要延長期限的情況,審理期限可以延長到6個月,截至目前沒有宣判,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俺前讣谐霈F(xiàn)了不計入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情況!
被害人家屬介紹,自案發(fā)過去已近3年,由于涉及到喪葬費與撫恤金,沒有張云簽字便無法辦理,而張云曾稱要等案件結(jié)束后再處理此事,鄒陽及父母的骨灰現(xiàn)還寄放在公主嶺市殯儀館。
“我們家屬仍然相信法律,期待法院盡快給我們一個公正的判決!睏钆空f。(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