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錢培堅)上海一對夫妻為買學區(qū)房辦“假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約定了財產分割等條款。購房后妻子不肯復婚,丈夫將妻子訴至法院,要求認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二審判決駁回妻子上訴,維持原判。法院認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
小剛和小敏(均為化名)登記結婚后,小敏住進了小剛名下的房子,兩人育有1女。2019年,夫妻倆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區(qū)的學區(qū)房,但因家庭已經有房,再行購房不符合首房首貸的優(yōu)惠政策條件,二人便商量辦理“假離婚”,因為小敏名下無房,離婚后就以小敏的名義購買學區(qū)房,小剛將房屋的首付款以離婚補償款的形式轉給小敏。同年7月,二人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并簽署《離婚協議》。其中,財產分割約定,男方支付女方補償款300萬元。
離婚后,小剛將自己和母親共有的一套房子變賣,并陸續(xù)給小敏轉款共計294萬余元。小敏用這筆錢付了學區(qū)房的首付,其間兩人還在一起居住生活。當小剛催促小敏復婚時遭到妻子拒絕,小敏堅持說兩人已無感情,并從家里搬了出去。小剛將小敏告上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離婚協議》或認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小敏歸還小剛個人財產294萬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小剛撤回了要求小敏返還錢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請,表示《離婚協議》撤銷或認定無效的后果另行處理。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支持小剛的訴請,認定《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小敏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離婚協議》是否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綜觀雙方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前后進行的多次對話、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認識到雙方辦理離婚是為了購買房屋,二人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是為了達到上述購房之目的而達成的虛假意思表示。雖然協議中約定了小剛需要補償小敏300萬元,在協議簽訂后,小剛也向小敏進行了轉款,但該款項實為購房所需。
上海一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主審法官黃蓓指出,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這一概念,雙方當事人一旦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婚姻關系即告解除,雙方也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假離婚”看似能讓有些家庭從中牟利,實際上卻潛伏著危機,可能給投機者帶來物質和精神上的雙重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