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wǎng)、南國都市報8月13日消息(記者 林師堂 通訊員 莫掬嵐)8月12日上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王某涉嫌犯襲警罪一案,該案系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確立襲警罪以來保亭公開審理的首例襲警罪案件。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27日8時許,王某因駕駛摩托車未佩戴安全頭盔,且摩托車未辦理年檢手續(xù),被執(zhí)勤交警扣押摩托車。而后王某離開去飯店飲酒,回家途中再次遇見先前扣押其摩托車的其中一名交警黃某園,王某便走到交警黃某園身邊用手機拍攝黃某園,黃某園對王某進行勸導時,王某言語威脅黃某園并甩手打了黃某園的腹部。2021年4月4日17時許,王某因駕駛電動車未佩戴安全頭盔,被民警攔下后,經酒精吹試發(fā)現(xiàn)王某存在酒后駕車的違法行為,執(zhí)勤民警告知王某不能酒后駕駛,要求其通知家屬過來把電動車開走。王某在與執(zhí)勤民警爭辯過程中,先是揮拳打向執(zhí)勤民警,其他民警見狀合力控制王某,王某朝民警們吐口水,踢了執(zhí)勤民警一腳。王某被帶到派出所約束醒酒期間,拒不配合民警執(zhí)法,出言辱罵、威脅民警,還隔著隔離門朝民警吐口水。
經鑒定,王某在兩次作案時患有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對兩次作案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保亭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鑒于被告人王某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罪輕量刑情節(jié),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個月。由于該案案情特殊,保亭法院宣布擇期宣判。
對此,保亭法院主審法官表示,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zhí)法權,肩負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人民群眾安全等重要職責。在依法履職過程中,暴力襲警,不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是嚴重沖擊國家法律底線、破壞國家正常管理秩序。配合人民警察執(zhí)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切勿因一時沖動觸犯法律,令自己追悔莫及。
法律知識普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設立為襲警罪,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襲警罪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