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廳官之子利用影響力受賄:母子共受賄兩千余萬
2021年03月17日 16:30  來源:澎湃新聞  宋體

  被查4年后,廣東廳官許佩華母子部分受賄細節(jié)獲公開披露。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12309中國檢察網近日公布了許佩華之子孫某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起訴書。檢察機關指控,1997年至2016年間,孫某伙同其母許佩華,利用許佩華擔任珠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珠海市委副秘書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收受財物兩千余萬元。

  此前的2018年10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許佩華受賄案。

  檢察機關指控,許佩華本人直接或通過其兒子孫某非法收受企業(yè)及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4176萬余元。許佩華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500萬元。

  廳官受賄四千余萬獲刑15年

  公開資料顯示,許佩華,女,1956年12月出生,曾任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公安分局副局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衛(wèi)生系統(tǒng)黨工委書記、市直機關工委書記、市委副秘書長以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zhí)行局局長等職,2017年3月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2017年8月,許佩華被開除黨籍。廣東省紀委在通報中指出,許佩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金、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旅游活動安排,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2018年9月,高檢網發(fā)布消息稱,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執(zhí)行局原局長許佩華(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同年10月,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許佩華受賄一案。

  據中新網報道,檢察機關指控,1993年至2016年,被告人許佩華利用其擔任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公安分局副局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市衛(wèi)生系統(tǒng)黨工委書記、市直機關工委書記、市委副秘書長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珠海市某醫(yī)院有限公司、珠海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市某發(fā)展有限公司、趙某、王某、彭某等企業(yè)和個人,在企業(yè)發(fā)展、項目開發(fā)、涉及行政處罰和民事糾紛的司法活動等事項上提供便利和謀求利益,本人直接或通過其兒子孫某(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上述企業(yè)及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176萬余元。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許佩華主動到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投案。

  2020年,中國裁判文書網發(fā)布的兩份相關執(zhí)行裁定書披露了許佩華的獲刑情況。根據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6刑初80號刑事判決,許佩華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500萬元;退出的贓款72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出的贓款3416.95683萬元繼續(xù)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執(zhí)行裁定書顯示,許佩華現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女子監(jiān)獄服刑。2020年3、4月份,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劃撥許佩華名下存款及股票賬戶資產近185萬元,并查封許佩華夫婦名下車位及房屋。截至2020年9月,許佩華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向法院申報了財產狀況。防城港市中級人民依法向被執(zhí)行人許佩華發(fā)出限制消費令。

  兒子被指控伙同母親共同受賄

  許佩華身陷囹圄之際,她的兒子孫某也卷入其中。

  12309中國檢察網2021年3月發(fā)布的起訴書顯示,孫某出生于1978年,研究生文化,曾任珠海某發(fā)展有限公司總經理。2017年2月22日,也就是許佩華通報被查之前,孫某即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6月被刑拘并執(zhí)行逮捕。

  2018年8月,孫某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由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方依法審查查明,1997年至2016年間,孫某伙同其母許佩華,利用許佩華擔任珠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珠海市直機關工委書記,珠海市委副秘書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zhí)行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023.31598萬元、港元160萬元。

  澎湃新聞梳理起訴書發(fā)現,孫某被指控的受賄事項均與其母有關。例如2006年至2014年間,許佩華利用擔任珠海市委副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某公司在經營酒店、休閑會所等方面提供幫助,孫某則在沒有實際投資或參與經營的情況下,多次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甲(另案處理)以“分紅”“承包費”名義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559.2萬元。

  1998年至2011年間,許佩華利用其擔任珠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趙某在經營酒店、夜總會等方面提供幫助,孫某先后兩次收受趙某賄送的現金共計人民幣300萬元,并通過孫某本人銀行賬戶收受趙某賄送的人民幣68萬元。

  此外,孫某還通過“掛名領薪”“以虛高價格買賣酒水”等方式收受賄賂。

  起訴書介紹,1997年至2012年間,許佩華利用其擔任珠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等職務便利,為某公司在承租某派出所原辦公大樓等方面提供幫助,孫某則在該公司負責人林某(另案處理)經營的企業(yè)長期掛名領取薪酬共計人民幣71.97308萬元,并收受林某以干股折現名義賄送的現金人民幣120萬元。

  2013年起,許佩華多次利用擔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zhí)行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案件訴訟、執(zhí)行方面提供幫助,孫某則以虛高價格買賣酒水的方式收受請托人賄送的錢款,總計超百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孫某刑事責任。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罰。截至澎湃新聞發(fā)稿,有關孫某的獲刑情況尚未公開發(fā)布。

  澎湃新聞記者 程真

編輯:葉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