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海南新聞1月29日電(馬潤嬌)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海口一中院)25日至28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周仁運等31人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2006年4月16日,周仁運等人因在非法挖運重陽木報復林業(yè)局工作人員被定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在嶺口地區(qū)惡名初顯。為了攫取更多經濟利益,周仁運拉攏被告人周謙發(fā)、周仁卓、張國煜、劉清平等嶺口地區(qū)青年認其做大哥,混跡在定安縣嶺口鎮(zhèn)一帶。2008年4月,周仁運指使周謙發(fā)等團伙成員蒙面持刀故意傷害張某亮致其輕傷,在嶺口地區(qū)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至此,周仁運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
為了逞強爭霸和打擊報復,該組織在2008年、2012年、2013年、2015年相繼實施多起蒙面?zhèn)税讣,被當地群眾稱之為“奧特曼”。該組織通過蒙面?zhèn)肆⑼,不斷發(fā)展壯大,有組織地實施了系列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在定安嶺口地區(qū)盤踞十余年,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固定,內部層級分明。被告人周仁運是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周謙發(fā)、周仁興、張忠武等8人系該組織積極參加者中的骨干成員。該組織為樹立被告人周仁運的非法權威,形成了必須服從周仁運命令、傷害他人要蒙面、被抓獲堅決不能承認要堅持30天左右不說就會被放出來、非法收入由組織者和領導者掌控、組織成員不得組織開設賭場參與賭博等明確的組織紀律和活動規(guī)約。為籠絡成員,以組織違法犯罪所得豢養(yǎng)組織成員或在組織內進行利益分配,給組織成員及家屬安排工作、發(fā)放工資、占股分紅、分配違法所得和其他收益、出資租房、安排吃喝玩樂、旅游等;設立組織活動據點;組織探望被關押判刑、打架受傷的組織成員,并通過打生活費、預留組織收益、集體籌款捐助等方式予以安撫補償。
該組織通過實施開設賭場、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活動斂財人民幣1300萬余元 ,并以此投資經營麥樂迪KTV和檳榔園獲利300萬余元,非法獲利共計1600萬余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該組織非法持有槍支、特制砍刀等作案工具一批,在被告人周仁運的指揮下,長期在嶺口地區(qū)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犯罪涉及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9個罪名,實施違法犯罪活動37起,導致2人重傷、6人輕傷、6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為牟取暴利,該組織以組織勢力影響和犯罪能力為依托,對嶺口地區(qū)的賭場和土地交易行業(yè)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該組織還放高利貸,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嚴重破壞嶺口地區(qū)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因案情重大復雜,該案將擇期宣判。(完)